法国启蒙运动_国际新闻

法国启蒙运动

国际新闻 2022-11-24 06:50www.worldometers.cn最新国际新闻
        启蒙运动时期的社会政治思想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通常围绕着“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两个概念展开。哲学家希望说明现行的社会制度是不合理的,并找到合理的标准来衡量,进一步提出一种合理的社会制度。因此,哲学家们从人本性自然出发,假设了自然状态,和通过制定契约进入的社会状态,并试图通过对这一过程的分析说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形成,以及合理的社会制度的基础。
十七八世纪的哲学家思想家们都认为符合人性,以自然法为依据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才是好的、合理的。大部分人把希腊城邦民主制和罗马共和国看做是理想,但考虑到这种制度缺乏基础,可能演变为最坏的制度。所以,他们认为最现实可行的是法制的代议制政府。相比之下,霍布斯推崇中央集权制,卢梭则鼓吹民主共和国。
法国启蒙运动兴起之时,正是法国封建专制制度由盛而衰的时期。思想革命往往是政治革命的先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国启蒙运动为法国大革命提供了理论和思想的基础和前提。法国思想家们首先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与封建专制制度狼狈为奸的宗教势力,继而把宗教批判扩大和深入为政治批判。在西方哲学史上,法国启蒙运动独树一帜地建立了彻底的无神论和机械唯物主义学说。由于他们关注的主要问题是社会政治问题,因而在哲学理论方面的贡献不如宗教批判和政治理论方面的贡献大。
 
第一章 启蒙运动
一、启蒙运动
1. “启蒙”(enlightenment)的意思是用光明驱散黑暗,以理性代替蒙昧。启蒙运动兴起于18世纪的欧洲,是一场思想解放和历史进步的运动。恩格斯指出,启蒙运动的核心是启蒙理性所具有的至上的裁判地位。
2. 启蒙理性
17世纪的哲学与科学的精神的继续。各国的启蒙学者都以英国为榜样,把洛克的经验论和牛顿力学奉为理性的样板,作为衡量其他一切的标准。
激进的批判和否定精神,其对象是宗教迷信和专制制度。
乐观主义的历史进步观。启蒙学者认为,以前的弊病和灾难是欺骗和迷信造成的,启蒙的任务就是消除一切非理性、反理性的东西;理性的光芒一旦照耀世界,理性的人就能代替全能的上帝,黑暗的人间就会变成光明的天堂。
3. 启蒙运动是遍及全欧洲的广泛的思想解放运动,包括以休谟等人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运动,以歌德、康德等人为代表的启蒙运动。在广义上说,整个近代哲学的基本精神就是启蒙主义,从狭义上说,启蒙主义特指18世纪的法国哲学。法国的启蒙运动最为彻底,影响最大,直接导致了法国大革命。
4. 法国的启蒙学者
温和的批判者,包括伏尔泰、孟德斯鸠等较早的启蒙学者,他们都宣扬理神论,贝尔用怀疑论突出理性与信仰的矛盾,但他并没有否定宗教。
激进的批判者,包括狄德罗等较晚的一批百科全书派学者。他们是战斗的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
卢梭是一个例外,他既不是理性主义者,也不是唯物主义者。
 
第二章 启蒙主义者(温和的批判者)
一、皮埃尔·贝尔
17世纪法国哲学家,提倡宗教宽容思想,主要著作为《历史的和批判的辞典》。
1. 怀疑论
法国哲学具有怀疑论的传统,蒙田曾运用怀疑论鼓吹宗教宽容,笛卡儿也用怀疑论说明传统知识的不可靠。贝尔认为,怀疑论的精神实质是理性批判、探索的精神,在此意义上“所有哲学家全都是学园派和皮罗派”。
贝尔所怀疑的目标是宗教神学。他指出,一切神学问题和争论都是混乱、无意义的,如恩典和意志自由、恶的起源和上帝的全能等教条教义。因为它们都没有理性的确定性,无法通过怀疑论的考察。比如,“三位一体”的教义与逻辑的同一律相矛盾,与人格、个体和个性三者的同一关系相矛盾,也与“个人是身体与灵魂的结合”的哲理相矛盾。
理性与信仰之间的矛盾
贝尔认为,我们不能用信仰来否认理性,同时,理性也不能否认信仰。所以,他得出结论,由于我们既不能证明信仰为真,也不能否定信仰为假,因此,我们对于宗教信仰应该保持宽容的态度。
2. “双重真理论”
贝尔通过怀疑论指出了理性与信仰之间的矛盾,但是作为新教徒,他并没有批判信仰本身,只是批判了神学以及一切用理性来证明信仰的哲学理论。
贝尔认为,信仰来自“启示之光”,而理性则是“自然之光”。信仰虽然在理性之外,但并不因此而失去它的确定性和真理性,宗教信徒只要不把自己的信仰混同为理性,他们的信仰就是无可怀疑的真理。
此外,贝尔还用同样的方式区分了道德与宗教。他认为,道德的基础不完全是信仰,理性对实际环境和行动后果的算计也可使人趋善避恶。因此,他建议把“对上帝的畏惧和爱慕并非永远是人们行动的最积极的原动力”列入一般的道德准则。在他看来,按照这一道德准则,异教徒和无神论者都可行善,所以他们可以组成一个秩序良好、道德高尚的社会,尤其是无神论者。
 
二、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18世纪法国哲学家、法学家和历史学家。孟德斯鸠抨击法国的政治专制,主要著作《论法的精神》被狄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孟德斯鸠对历史上和现实中各个民族的法律都进行了概括。他把造成种种法律的不同原因归纳为民族性格、政体形式、地理和气候条件等因素,而这些因素的总和就是“法的精神”。但是,他所说的法的精神并不仅是经验事实的概括,更重要的是理性的原则。
1、 法
孟德斯鸠将“法”规定为“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即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世界上一切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是必然的,存在着一个“根本理性”,而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因此,孟德斯鸠试图通过对人类社会的法的研究,寻求治国安邦的良策。
2、 自然法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人类无限多的法律和风俗不是出自偶然的念头,而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他所指的原则就是当时流行的自然法。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之中,遵从“自然法”而生活,它根源于我们的生命的本质即自然本能。自然法可以归结为四条:和平、自保、爱他人、趋向社会生活(合群)。他认为自然法从根本上说来其实就是人类的理性,自然界的合规律性则是“根本的理性”的体现。这种从人类自然本性中派生出来的自然法就是人类社会固有的规律。
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是“由万物的本性派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一切实体都有它们的法”,即使神也不能例外,造物主对世界的统治依法进行。可以看出,神的法则相当于自然规律。孟德斯鸠用自然法否认了神迹和启示,使法成为理性可以认识的对象。说明了自然法的理性基础及其在社会政治中的运用,是他的法哲学的特点。
3、 人为法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本性中存在着过社会生活的愿望,于是便逐渐从自然状态过渡到了社会状态,并产生了政府。政府为了维持社会安定而制定了处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关系的法律,即“人为法”。人为法以自然法为基础,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平等的天赋权利,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律等社会制度都是人类理性在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体现。
孟德斯鸠认指出,人不能成为自己制定的成文法的基础。虽然人作为自然实体,受不变的法则支配;但是人同时也是理智实体,他的有限知识和脆弱的感情阻碍或改变着法则。而且,独立行动就是他们的本性,所以他们并不永恒地遵守他们原始的规律。因此,人类社会总是治理不善。
4、 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对法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把法放在各种关系的总体联系中来考察。他认为,法律制度不仅与国家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而且与各个国家的气候、土壤、面积大小等自然条件有关,与各国人民的生活方式也有关系。他将这些因素的关系的总和称做“法的精神”,只有体现了法的精神才是合理的法律,符合这一精神的社会制度才是最好的制度。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与其特殊的法的精神相一致,不能机械地照搬他国的法律。
5、 自然法与成文法
在孟德斯鸠看来,自然法是客观的“公正关系”,先于成文法的基础,所以他希望从自然法中寻找成文法的合理的基础。
首先,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是决定成文法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最终依据,自然法与人的本性和生活条件相吻合,其应用范围包括和平、自养、互爱和社会生活。而“促使人间立法的原因”是起源于社会的战争,为了战争与和平的目的而制定的成文法包括国防法、政治法和公民法等等。
此外,孟德斯鸠也非常重视气候、土地、海洋对于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影响,他指出,成文法应当符合建立政府的“本性和原则”,尤其要适应一国的自然状况,因为地理环境决定着民族性格和社会制度。所以不同的民族根据自然法决定他们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时,会受到包括地理环境在内的各种因素的影响。
6、 “地理环境决定论”
孟德斯鸠强调了地理环境的重要意义。在他看来,地理环境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在地理环境诸因素中,孟德斯鸠特别重视气候的影响作用。
孟德斯鸠在社会历史领域排除了神意的影响,将人的自然本性看做是社会的根本法则,因而试图从自然因素中寻找决定社会制度的原因,这种观点在当时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地理环境虽然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和经常的物质条件之一,但它既不能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也不能决定社会发展的方向。
7、 三种政体的区别
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从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所谓政体就是国家政权构成的形式。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即政体本身的构造,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
自然法可能派生出三种政体,共和制、君主制和独裁专制。共和制是全体或一部分国民的统治,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民主制,在后一种情况下则是贵族制。君主制是一个人按照基本的法则,并通过中介的力量进行的统治。专制是独裁者既不依照法律、又不通过中介力量的任意统治。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社会风俗,共和制的社会遵从公德,君主制社会崇尚荣誉,专制社会充满恐惧。
孟德斯鸠批判法国的专制制度,并不是因为它违反了自然法,而是因为它不符合法国的国情。他拿法国和英国进行对比,认为两国的民族性和地理环境差别不大,但政治和法律差别却十分显著,可见是一些人为的因素阻碍了法国人合理地运用自然法。因此,他主张法国向英国学习,采用民主制度。他对三权分立的合理性的论证比洛克更加深入,为后来的法国大革命设计了政治蓝图。
 
三、伏尔泰
伏尔泰,18世纪法国哲学家、戏曲家、诗人、小说家和历史学家,著作包括《哲学通讯》、《风俗论》、《宽容论》、《理神论者信仰的自白》等。他的哲学专著以尖锐的风格和流畅的笔调而广泛流传,但没有太多的深刻创见。
1. 理神论
有神论的反面是无神论,理神论和泛神论介于有神论和无神论之间。泛神论否认超越或独立于世界的神,理神论否认人类理性不可理解的神,两者都可能导致否认有人格的神的无神论;但是,泛神论和理神论毕竟承认神的存在和智慧、全能等属性,往往和有神论一起反对无神论。
2. 伏尔泰的理神论
伏尔泰对天主教会和封建专制进行了激进的批判,主要对象为信仰的非理性和迷信的非人性的罪恶。虽然伏尔泰反对天主教会和僧侣们信仰的有神论,他也不认同笛卡儿的哲学经过斯宾诺莎最终走向的无神论。因此,他提出了理神论的观点。
伏尔泰的理神论建立在洛克的经验论和牛顿的自然观基础之上。他提出“即使上帝不存在,也要创造一个”,指出了上帝存在的必要性和“整个自然都在高声地告诉我们,上帝是存在的”,说明了上帝存在的充分理由。
在伏尔泰看来,牛顿物理学表明了上帝存在的充分理由。伏尔泰相信物质本身既不能运动,也不能思维,物质的运动和思维只能是上帝的工作。他在著作《形而上学论》中把宇宙看做一座钟,由于各部分的运转需要外力推动,因此必须有一个最初的推动者。此外,由于自然界有真空,所以物质是有限的,物质的有限性代表它是偶然的、依赖外力的。因此,运动和引力不是物质的本质,而是被上帝置入其中的。
伏尔泰的理神论还具有机械论的色彩。他认为,上帝只是推动者和规律的制定者,在创世之后,便不再干预。因此,宇宙被严格的规律所决定,而规律可以被人的理性所把握。从严格的决定论出发,他还否定了人的自由意志。
3. 道德世界
伏尔泰认为,上帝的存在不仅对于理性是必然的,对道德世界也是必要的。社会没有正义不可能维持,而没有上帝的赏善罚恶,正义就不能在人心中维持。
由于一般民众不是哲学家,不能靠理性来决定自己的道德准则,因此需要宗教信仰作为道德的前提。但他反对利用上帝观念,制造迷信、狂热和专制。他的理神论信仰和宗教宽容思想也是一致的。他推崇英国的宗教宽容,认为英国的开明君主(君主立宪)制使得君主有无限的权力行善,却无力为非作歹。
4. 自由学说
伏尔泰认为,人的理性、包括“正义”的观念,都是由上帝所赐予的,是基本的人性,在这方面每一个健全的人都是平等的。他将自由称为“试着去做你的意志绝对必然要求的事情的那种权力”。自由不是机械物理的必然性(斯宾诺莎),而是意志的必然性,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等,更重要的则是拥有财产的自由。
伏尔泰指出,自由并不是基于人的认识,而是基于“自然法”的原则。自由不仅应从消极的意义上理解为不受束缚,而且应从积极的意义上理解为对某种权利的保护,正如他的名言“我坚决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你的观点的权利。”
第三章 卢梭
卢梭:18世纪法国哲学家,与百科全书派和休谟都有往来。主要著作包括《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尔》等。卢梭在十七八世纪哲学家为理性高唱赞歌时,崇尚友爱、善意和虔诚。他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人的真正本性不在少数有教养的人才具有的理性,而在于人所共有的情感。他用普通人的良心,代替了少数知识精英的精神特权,发现了人的真正价值所在,这是他的思想所具有的人民性的突出表现。在其他启蒙学者为文明、科学和进步唱赞歌时,卢梭却敏锐地觉察到其中隐含的危险的弊端。随着现代化所带来的各种弊端的暴露,他的学说越发引起人们的注意。
一、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1、 自然和文明的对立——《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卢梭同之前的近代哲学家一样,把人类历史划分为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把自然状态作为社会政治学说的出发点。但是,以前的哲学家都认为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过渡是历史的进步。卢梭则认为人原本生而自由,但是在进入社会之后却逐渐失去自由,社会不平等伴随着文明进程而出现和发展。
2、 “性善论”
卢梭提出了“自然状态说”以阐明人的本性和判断人类所处的状态。他利用抽象分析的方法,从“人所形成的人性”即既成的人性事实中,剔除人的社会性,剩下的就是人的自然本性。卢梭认为,经过这样的抽象,就能够透过现实和社会的罪恶追溯到自然状态中的人的善良本性。性善论是卢梭的政治学说的基础,他在此基础上研究适合人的本性的自然规律以及造成社会不平等的原因。
3、 自然状态
卢梭所提出的自然状态,指没有人际交往、语言、家庭、住所、技能的人类最初状态,人的全部欲望是肉体需要,没有理性和私有制的观念。自然状态的人具有的自我保存和怜悯情感等善良的本能,以及区别于其他生物的“自我完善化”的能力。人对自然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并意识到这种自由,“因而才显示出他的精神的灵性”。
同时,自然状态既赋予人以自由,也包含着丧失自由的原因。由于“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等自然原因,人在生理上是不平等的。随着个人充分发挥自己不同的自然能力,在声誉、分配等方面产生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最后到达自然状态的终点——私有制的产生。卢梭认为,私有制是人类“自我完善化”能力的必然结果,而引起这一变革的则是冶金术和农业。
4、 不平等
在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是自然不平等,即生理上的不平等,一种是社会不平等,即精神上或政治上的不平等。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差异在自然状态下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社会状态下,社会不平等和自然不平等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私有制是文明社会的开端,而社会发展的结果就是社会不平等的产生和深化。
卢梭指出,随着文明的进程,社会不平等逐渐加深。第一阶段是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确定,统治和奴役、暴力和掠夺使社会陷入战争状态;第二阶段是官职的设置,富人欺骗穷人订立契约以确立合法地统治,国家政权建立;第三阶段,合法的权力变为专制,富人和穷人、强者和弱者、主人和奴隶的不平等发展到极点。物极必反,在文明发展的最后阶段,暴君被暴力所推翻,社会开始新的平等。
5、 对人类文明的反省
不同于其他启蒙学者盲目的社会进步观,卢梭关于社会的学说指出了文明与自然、理性与自然本能相比可能是一种堕落。人类征服自然的自由并没有带来人的自由,技能的进步并不伴随着道德的进步。对文明的批判中,卢梭着重指出了文明的基础是私有制,他对所有制的批判预示了资本主义行将出现的矛盾,对现代社会的弊病有先见之明。
二、自由和平等的理想——《社会契约论》
1. 达到平等的出路
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是现实和理想的结合。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指出,专制被暴力推翻之后,希望在社会中达到新的平等的人们可能的出路有三条:一是回到自然状态,二是通过暴力革命废除一切不平等的根源,三是用社会契约来保障社会平等。
卢梭认为,第一条道路是不可行的,人们不可能再返归自然状态,私有制也不可能废除。第二条道路也走不通,因为暴力不能产生合法的权利,在暴力面前,既无义务,也无权利可言。因此,“既然任何人都没有一种自然的权威驾御他的同类,既然暴力并不产生任何权利,那么剩下就只能用契约作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利的基础。”
2.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不是在进入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中制定的,而是在社会中制定的。
制定契约的过程包括两次,第一次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国家政权,其结果是加深了社会的不平等;而第二次是在平等的条件下制定的,目的是建立一个能够保障人们自由和平等的国家政权。卢梭指出,只有第二次制定的契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契约,即社会的全体成员在平等的条件下的自由选择。
社会契约的核心,即权利的转让。
霍布斯要求把除生命权以外的全部权利都转让给代理人,洛克要求只把财产仲裁权转让给代理人,卢梭的要求则是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在他看来,只有这种转让才是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因为每一个人都没有把自己奉献给任何一个人,反而从所有订约者那里获得了与自己转让给他们同样多的权利,并没有失去自由的权利,而且自由权不会被任何人的权利剥夺。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
卢梭认为,其结果既不是霍布斯所说的有绝对权力的“利维坦”,也不是洛克所说的只有有限权力的政府,而是集强制的权力和自由的权利于一身的“公意”。卢梭将公意定义为全体订约人的公共人格,是他们的人身和意志的“道义共同体”,“每一个成员作为整体的不可分的一部分”。他进一步指出,“公意”是一个抽象概念,而不是一个集合概念,因为它不等于众意,即所有的个别意志的总和。公意是在扣除众意中相异部分之后所剩下的相同部分,是没有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卢梭认为,由于公意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永远是公正的,不会犯错误。
3. 公意与共和国
“公意”在具体政治实践中表现为法律。法律就是作为立法者的全体人民对作为臣民的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所以,法律不仅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而且是自由的基石,惟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契约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共同体”,即由全体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往叫做“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共和国的主权即最高权利属于全体人民。在人民主权的国家中,每个人都具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双重身份,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此只有相对的意义。卢梭反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关于权力分立的学说,主张人民主权至高无上因而不可分割。
“公意”的辩证性
“公意”是一个辩证的概念,它达到了后来黑格尔所说的矛盾性质的统一。
公意既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它的化身是保障人人平等的法律和使得每一个人都能享受他们的自由权的政体。
公意既是一般的,也是个别的;它的个体形式是每一个人的合法的权利,人人都既是自由的主体,又是他人自由的受体。
公意既是自由的,也是服从的。自由并不与服从相矛盾,服从一己私利为不自由,服从公意为自由。一个人如不服从公意,也就是不愿自由,法律可以强迫他自由。
卢梭的公意学说把自由的普遍性和意志的绝对性结合在一起,对康德的自由观和“善良意志”说产生影响。
4. 公意学说的实践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公意的抽象概念不止一次地转化为“主权在民”、“人民的政权”等政治口号和民选政府的实践。公意的第一次实践就是法国大革命。这场革命的领袖虽有左中右派之分,但都是卢梭的信徒,都以“公意”相标榜,以“公民”相称呼。
然而,独裁统治也利用了卢梭关于公意的学说,现代独裁主义标榜的“人民政权”、“公众意志”只有权力意志的绝对性,而无自由权利的普遍性,并不符合卢梭关于公意的论述。
三、伦理学
1. 良心论
卢梭哲学的伦理基础是性善论,其本质是一种良心论。卢梭认为,良心是天赋的自然感情,相当于“不虑而知,不学而能”的良知良能。自然状态的人无理性和知识,但有良心。而在社会状态中,良心也在道德生活领域和知识和理智活动领域起着判别真假、是非的规范作用。卢梭认为,良心在道德中的作用尤为重要。良心不是消极的感觉,它先于后天的观念并对观念做鉴定和取舍,因此具有趋利避害、向善背恶的天然倾向。
卢梭的知识论的原则是良心原则。根据这条原则,卢梭论证说,“我存在”和“外物存在”并不是理性推理的发现,而是感觉展示在良心的真理。
2. 理神论的自然观
卢梭的良心论的本体论基础是意志主义的理神论和自然观。从主观的角度看,良心是内心体验到的意志的能动力量;从客观的角度看,良心的对象是客观的意志。卢梭认为“我是凭意志的行动,而非凭着它的本性来认识意志的。”其中,“意志的行动”指推动事物活动的动力,“意志的本性”则是推动事物活动的实体。
卢梭把上帝称为“能动的思维实体”,他和伏尔泰一样,认为“物质并不产生运动”,物质的运动是神的见证,而感到这个意志活动的是良心,意志是能动的良心的源泉。人之所以高于禽兽,不在理性,而在良心;无良心的理性是“无规范”、“无原则”的,是一种“倒霉的特权”,因此是不可靠的。
第四章 百科全书派
“百科全书”:指《科学、艺术和工艺百科全书》,由狄德罗和达朗贝尔于1751年开始编辑,一度被法国政府以藐视宗教和王权为由禁止出版,在狄德罗的坚持努力下,至1771年出齐全书。在编写过程中,作者们组成了一个哲学家群体,被称为“百科全书派”,包括孔狄亚克、爱尔维修、狄德罗、霍尔巴赫等人。“百科全书派”把机械唯物主义原则贯彻到人类知识(包括社会、政治、历史、宗教、伦理、美学)的一切领域,公开、彻底地反对宗教,在政治上反对封建专制。
百科全书派特指启蒙时期唯物主义的、战斗的无神论者。根据这一思想特征,拉美特利虽然没有参加百科全书的撰写,也可以被列入百科全书派;而孟德斯鸠、伏尔泰和卢梭虽然参加了百科全书的撰写,但他们相信自然神论,所以一般不列入。
一、 孔狄亚克
18世纪法国哲学家。他受洛克经验论的影响,并吸收了贝克莱对感觉的详尽分析,但同时克服了他们的怀疑论和唯心论。根据唯物主义的反映论,他提出了镜面反映原则。主要著作为《人类知识起源论》、《感觉论》、《体系论》等。
1. 镜面反映原则
孔狄亚克认为,心灵犹如镜面,能准确地反映表象,心中的形象能够与外物“同等地”符合,因此,他认为“对象是你感觉到的性质集合”。他的结论类似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但在内容实质上根本不同。孔狄亚克明确指出,观念不是独立实体,而只是外物的真实反映。作为唯物主义者,孔狄亚克克服了洛克的“双重经验说”的不彻底性,将对外物的感觉作为唯一来源,反省在感觉基础上进行,因而不是独立的来源。而感觉的复杂多样性,则可以用外物刺激的不同强度来说明,“无须在灵魂中假定任何别的东西”。
2. 触觉中心主义
作为机械唯物主义者,孔狄亚克批判了传统的视觉中心主义,并提出了触觉中心主义。他认为,“只能以广袤来认识广袤,以形体来认识形体。”惟有触觉才能以身体来认识外部的形体。听、味、视、嗅“不能提供任何关于外物的观念,它们凭自身只能使灵魂发生变更”。可以看出,他所说的通过触觉感知到的是事物的原形,类似洛克的第一性的质的观念;而通过其他感觉所感知的是外物在心灵中造成的变形,类似第二性的质的观念。
此外,孔狄亚克也认为,由于感觉的统一性,凭借触觉的帮助,其他感觉可以与事物的形象、大小结合在一起,这与贝克莱用第二性的质的观念的主观性来否认事物性质的客观性的立场大不相同。
二、 拉美特里
18世纪法国哲学家。作为医生,拉美特利完全从自然科学的专业知识的角度建立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他最纯粹地体现了法国哲学中“人的自然化”这一倾向。他的著作包括《心灵的自然史》、《人是机器》等等,他的世界观完全是机械决定论的。
人是机器
拉美特利继承了笛卡儿的机械论,称赞笛卡儿“第一个完满地证明了动物是纯粹的机器”。然而,笛卡儿认为人的身体是一架机器,心灵则是完全不同的精神实体。拉美特里批判了笛卡儿的身心二元论错误,把机械论的原则贯彻到底,得出了“人是机器”的结论。
首先,拉美特利认为,世界万物形态不同,但却是由同样的材料构成的。“人并不是用什么贵重的材料捏出来的”,在事物材料的统一性的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人是植物”。
此外,拉美特里使用了大量的观察证据说明精神的生理基础,他的观察与他当医生的经验有关,其中不乏很多逼真、细致的描述。他指出,应当“通过人体的器官把心灵剖析出来”,把心灵的运动还原为机器的运动。其一是人的物理性,人体只不过是靠体温推动和食料支持的“自己发动自己的机器”。其二是气候环境对人的影响,人是一株能游动的植物,如果变换了气候环境,一个人就会不由自主地感到水土不服,因此就会把自己移植到另一个地方。其三是人的动物性,拉美特里认为,人和动物的内脏构造上“完全相似”。
最后,拉美特里试图说明思维器官——大脑的物质性,并将笛卡儿所说的心灵从人这架机器中完全驱逐出去。在他看来,因为心灵的一切活动依赖大脑和整个身体组织,所以作用的实质就是这个组织本身。人的良知,也可以用身体的机械作用来说明。虽然拉美特利承认,他现在还不知道如何说明羞恶之心产生的实际过程,但他深信:“人体组织足以说明一切”,“心灵只是一个毫无意义的空洞名词”。
三、狄德罗
18世纪法国哲学家,百科全书派的领袖,不遗余力地从事百科全书的编辑出版。除为百科全书写的大量词条外,他的著作还包括《对自然的解释》、《达朗贝和狄德罗的谈话》、《关于物质和运动的原理》等。狄德罗的唯物主义思辨性强,包含辩证因素,在不少方面克服了近代哲学常见的机械论的简单片面性。
狄德罗的唯物论不同于机械论。
机械论把物质的本质属性等同于广延,物质的形态只是物理学所研究的刚体。
拉美特利认为自然界只有一种“面粉团子”,狄德罗则认为,仅用物质的广延和机械运动无法解释纷纭的现象。因此,他提出了“物质异质性”思想,认为自然界的丰富多彩需要“不同的异质的物质”。他猜想称,自古以来就存在着“动物性的元素”,散布在物质大块中。这些元素的结合与发展,逐渐形成了法律、科学、艺术等。狄德罗所说的“动物性的元素”相当于现在所说的有机分子。他把有机物的发展看做由低级到高级的进化过程,这与机械唯物主义把高级的意识活动还原为低级的机械活动的做法截然不同。
机械论用外力的推动来解释物质的运动,狄德罗却认为物质自身能够运动。
狄德罗把物质内部的能动性称为感受性,认为感受性是物质的基本性质。他指出,石头也有“感受性”,与人的感受性只有迟钝与活跃的区别,大理石也可以逐步过渡到粪土、植物界、动物界最后到肌肉。
狄德罗的物质进化观是一种物活论的思想,虽然不符合现代科学,但在当时却具有一定的哲学意义。它解释了机械论所不能解释的自然界的连续性,指出了有机和无机、感觉和思维之间并无截然界限,物质形态之间的过渡、发展和进化关系。
机械唯物论无法解释无感觉的物质如何能产生有感觉的物质,狄德罗则指出一切物质都有感受性,即事物对外界作用的接受和反应能力。
感觉、记忆和自我意识是有机体由低到高的能力。而人的精神活动的能力是最高级的感受性,这是可以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感受,狄德罗称之为交感。
乐器的比喻
狄德罗将人比作乐器,感官类似乐器的键盘,而交感则是声音的震荡,在他看来,注意力好比自然弹我们的感官,而记忆则类似我们的感官“自己弹自己”,此外,人与人的感官之间也可以发生交感,这样就产生了人类思想的共同性。同时,狄德罗批判了贝克莱认为一个人只能感觉到他自己的观念的唯心主义思想。
狄德罗解释的感受作用并不完全与机械推动作用相矛盾,两者都是物质的运动所必需的力。狄德罗的运动观不仅受力学影响,也注意到了化学和生物学的成果。他坚持物质和运动的不可分性,并将其分为移动和激动两种。力不仅是物质的移动所需的外部推动力,而且也是分子内部的力,内部的力比外力更重要;外力会消耗,而内部的力则是不变的、永恒的。狄德罗已经具有力的总量守恒的观念,他认为激动和移动成反比,机械论只能解释物体的移动,但解释不了分子内部的激动。而事物的感受性和人的感觉和思想的交感都属于激动,因此需要用另外的理论加以解释。
狄德罗虽然没有使用“生机论”这一名称,但从内容上看,他的思想有着明显的生机论色彩,这就是我们为什么把他的学说称作生机论的唯物主义的理由。
四、爱尔维修
18世纪法国哲学家,著有《论精神》、《论人》等著作。爱尔维修认为哲学家研究的对象是人的幸福,因此,他希望建立一种像实验物理学那样的道德学。他从洛克的感觉论立场来考察人类,提出了一种功利主义社会历史观和道德观。
1. 感觉论
爱尔维修将感觉论为他的理论基础,他区分了两种感觉。一为肉体感觉性,即“接受外界对象在我们身上造成的各种印象的能力”,包括快乐、痛苦等。爱尔维修认为,肉体的痛苦和快乐是驱使人们行动的真正原因和动力,避苦求乐的“自爱”原则是“支配人的行动的唯一原则”。因此,道德科学的基础是快乐主义。另一个则是记忆,即“保存这些对象在我们身上造成的印象的能力”。爱尔维修认为,感觉只是接受力,所以一切精神活动都可被归结为感觉,并且最终还原为肉体感受性。
2. 利益和自爱
爱尔维修认为,最普遍的规律有两种:自然界服从运动规律,精神世界则服从利益规律。他将利益定义为一切使人幸福的东西,认为“利益支配着我们的一切判断”,而道德也要以人的利益为准绳。爱尔维修的自爱原则属于利益规律,但是仅表达了个人主义的立场,而利益规律则需要起到调和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作用。爱尔维修以“公众无非是一切个人的集合”为由,主张以公共利益为准绳。爱尔维修没有使用“功利主义”这一术语,但他把建立在自爱原则上的公共福利作为“最高的法律”。这是典型的功利主义思想。
3. 环境决定论
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不符合,甚至相冲突的情况下,如何结合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功利主义者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爱尔维修提出了环境决定论以解决这个问题。
他认为,人的情感有两种:自然直接赋予的与在社会环境中获得的;前者是不可改变的、共同的情感,后者是差异、可变的情感。因此,个人利益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社会环境造成的,我们应当创造一种能够使个人利益相一致的社会环境,而消除那种使人们的利益相冲突的社会环境。
爱尔维修认为,社会环境包括影响、熏陶人的外部条件的总和,他提出了三点因素,一是政治,政治在社会环境中起决定作用,民族性格由政治制度决定;二是法律,法律造成一切;三是教育,教育的力量最有力,能够改变不合理的政治。
在从环境决定论到一元论的唯物历史观的发展过程中,爱尔维修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综合来看,马克思以前的唯物主义都没有跳出环境与思想的循环决定论,即在自然领域认为环境决定思想,在社会领域认为思想决定环境。而马克思则找到了第三个因素,即生产力的因素,作为决定环境和思想的最终的决定性力量。
五、霍尔巴赫
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的思想有两个特点:一是彻底的无神论,一是彻底的决定论。他大力支持百科全书的出版,除了为百科全书所写的近四百个条目外,还著有《自然的体系》、《社会体系》、《神圣的瘟疫》、《健全的思想》等。霍尔巴赫的《自然的体系》是机械唯物主义的典型代表。歌德在浪漫主义的立场上,激烈批判了这一体系“剥夺了自然和生命中最可宝贵的东西”。歌德提出的如何评价精神和生命的崇高地位问题是一切唯物论者需要认真对待的。
1. 自然的物质定义
霍尔巴赫将“自然”定义为“由不同的物质、不同的配合、以及我们在宇宙中所看到的不同的运动的综合而产生的一个大的整体”,狭义地说则是每一事物的特殊本质。他强调了物质的质的多样性、万物的联系性和运动性。显然,这里的自然是由物质来定义的,而物质则由对象和主体(存在和思维)的关系来定义:“物质一般地就是以任何一种方式刺激我们感官的东西”。从本质上看,这是唯物主义者唯一可能的物质定义。除了这种本质定义外,他还对物质进行了描述性的定义:“一切物质的共同特性是广延、可分性、不可入性、形状、可动性,或为某个物质的运动所引动的性质”。
2. 决定论
霍尔巴赫持机械唯物主义的严格因果论的观点。他认为,人完全受自然因果律支配,即使“通过思维,也不能离开自然一步”。人没有超乎自然或异于自然的东西,灵魂也是身体的一部分。感觉只是事物之间的接受和传达的运动,和我们在无生命界看到的物理运动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人的认识依赖自然,错误的认识的原因在于离开自然,因此,“人们的一切错误都是物理学方面的错误”。
3. 人的活动
霍尔巴赫把人的一切活动都还原为自然因果作用。在他看来,人的生命活动完全受生理规则支配,人没有意志自由,因为他不能脱离自然规则。表面上由人的思想和意志造成的历史事件,实际上也受物理或生理规律的支配,只不过我们观察不到发生在人体内的细微的力量罢了,但它们造成的社会结果却是巨大的。
4. 对宗教的批评、无神论
霍尔巴赫认为,真观念是向自然学习得来的,假观念则是对自然的无知,宗教是阻碍我们认识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宗教的根源是对自然的无知以及由此产生的恐惧。宗教和专制制度是违反自然的错误,它们既违反了自然的法则,又违反了人的自然本性。所以他指出传统的对上帝存在的一切证明、灵魂不朽和来世等教义都是荒唐的。在他看来,清除宗教的影响的唯一方法就是去除无知,进行教育和启蒙,研究自然界。
5. 社会领域
霍尔巴赫认为,人的善恶是外部环境造成的,人的本性无善恶,教育、言语等外部环境造就了人的品格,认为人的行为“取决于那些由我们造成的或别人给予我们的观念的真或假”。然而,霍尔巴赫同时也认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外部环境,同样没有避开“环境决定思想,思想决定环境”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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