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对闺蜜公厕遇害(小丽强迫李四强奸女闺蜜

知识大全 2022-07-29 19:49www.worldometers.cn知识大全

请问:如果小丽拿着枪指着李四,强迫李四强奸女闺蜜,李四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无奈强奸女闺蜜,李四构成强奸罪吗?

再问:如果小丽以李四犯罪的把柄威胁李四强奸女闺蜜,否则报警抓李四。李四迫不得已而强奸女闺蜜,李四构成强奸罪吗?

这两个例子都符合题主所问案例的要求。但对于李四是否构成强奸罪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论。前例李四无罪,后例李四则构成强奸罪。

为何会有不同的结论呢?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了解法中的两个理论知识:

01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02胁从犯

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 在案例一中,李四的生命安全受到紧迫威胁,如果他不强奸女闺蜜,自己立马就得死。为保护自身的生命权,李四不得不侵犯女闺蜜的性权利,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属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多数人在面对李四的处境时,可能都会作出李四一样的选择。所谓法不强人所难。虽然这个选择是自私的,但不承担刑事责任。
  • 在案例二中,李四虽然被胁迫,但其是有选择权利的,其可以选择承担自己犯罪的后果而不伤害女闺蜜,但其害怕犯罪被处罚而选择强奸女闺蜜,是具有刑事可罚性的。李四构成强奸罪,但因其是胁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李四是否构成犯罪,得根据小丽的具体胁迫行为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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