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格式(借条的正确写法)

知识大全 2022-07-28 17:14www.worldometers.cn知识大全

一写标题。

1.标题标明了该条据的性质,写上标题避免持有者在正文上方添加内容,标题书写在纸的顶部,与正文之间不要留空行。

2.正确的写法为“借条”。不要写成欠条和收条,因为在法律上含义是不一样的。(当然,属于欠条、收条的性质的不能写成借条)

二开头与姓名。

1.开始要写上借款目的,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原因纠纷;

2.写上“现收到某某出借的”,表明实际收到现金;

3.出借人、借款人的姓名后附身份证号码,避免因同名同姓纠纷。

三、金额和币种。

1.金额应既写阿拉伯数字,也写大写数字;

2.币种必须写清,避免以后的争议。

四、借期。

必须明确,并且大写。

五、收尾及日期。

1.写上“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避免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

2.借条正文和借款人签字之间不留空行。

3.日期应写所借款项实际支付日期,并且大写;日期以下的空白纸张最好裁掉。

六:手续要全。

1.借款必须有欠条;

2.借款人、出借人必须亲自签名,不能让别人代替;

3.借款人自己借还是代表企业借要清楚;

4.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条。若对方一时找不到借条,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




扩展资料:

借条书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借条”“欠条”、“收条”、——名称不能忽视

(1)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呢?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凭证有以下三种:“借条”、“欠条”与“收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一旦诉诸法律,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

(2)“借条”它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仅凭“借条”可以很简单的证明借款关系,法律上比较明晰,无需其他证据予以佐实。

(3)“欠条”它一般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结算后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要求欠条出具的法律原因。仅凭“欠条”,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因此法律关系相对复杂。

(4)“收条”一般作为收到钱、物一方,写给送交者的凭据。仅凭收条,不能认定出具“收条”的一方和接受“收条”的一方具有借款关系。

(5)另外,名称不同,还会引发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即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日计算诉讼时效;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出借款项的一方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可以在主张还款时计算诉讼时效;但如果写明的是“欠条”,虽然事诉讼时效同样是两年,但却是从“欠条”上写明的日期计算诉讼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正确的做法是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2、到底是谁借了钱——借款人名称不可只写“三哥”、“四妹”

在民间借款时,出借款项的一方为“出借人”,借款的一方为“借款人”。由于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是关系比较密切的人,如亲戚关系,或者朋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李姐”;将借款人写成“三哥”、“四妹”之类,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实际生活中,这类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借条上应写出借人及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已明确实际的借款人到底是谁,这种“三哥”、“四妹”之类的习惯的称谓实不足取。

3、借条居然也有“枪手“——警惕“李鬼”签名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这样的纠纷日前在南京通过刑事侦查的方式尘埃落定。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恰巧接到一个电话,离开现场,不久王某返回,将一张已经写好的借条交给张某,张某看借条数额无误,签的名字也是借款人的名字而且笔迹似乎也没有问题,便将10000元交给了王某。后张某向王某索款时,王某却不认帐了。张某无奈凭借“借条”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王某否认借款事实并否认欠条是其所写,因此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笔迹鉴定,鉴定后却确认借条不是王某所写。法院依据鉴定结论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经侦查,王某才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这个“枪手”最终导致了张某民事诉讼的败诉。

4、打借条不仅仅只是签名——借条内容要自己书写

(1)上一个案例是出借人疏忽大意导致遭遇假冒签名引发的纠纷,而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一方同样存在法律风险,本例所述就这这方面的例子。一年前,笔者曾代理了这样一起案子: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写明借款额度为12000元(小写,本借条未写明大写),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提出当初写明的是12000元而非120000元,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一审败诉。笔者接受二审委托后,经多方努力,调取了其他间接证据,二审法官结合新证据,结合生活常理,查明:周某在12000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0”。本案虽经依法改判,但当事人每想起为此案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办案支出都唏嘘不已。

(2)而本案还能给给广大读者另外提供一个重要的提示:那就是,如果当初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不是用小写而是用大写或是大小写均采用的方式,这样的纠纷可能就会避免,有关借款金额大小写引发的纠纷在借款纠纷中属于多发性的纠纷,一定要引起广大读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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